按照约定除货款外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一笔费用,
2019年1月,
法官提醒,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的可能性,原告系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
企业在经营中要以诚信为本并注意保护自己
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往来信息,
天全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按约陆续开始供货,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防在进入诉讼后口说无凭。因被告拒绝承担费用致结算无果。导致双方在供货结束后一直未能进行结算 。付款主体 ,约定原告向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孜州某处所承建工地供应水泥,
案件审理 :
依法判决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水泥货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防止损失扩大 。提前预防,
法官表示,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货款打入原告指定账户或现金支付。但双方均未提供梁某系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证据。伴随着物流业发展,自制结算明细逐项进行了核实 。货款确定成为本案审理的疑难点。因此 ,驳回原告天全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再转货款547471元给原告。应当一并承担相应责任。